纳税筹划宝典: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迷人的避税地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例30-7 A国某甲国际投资公司,向B国
出售一批货物,共取得1000万美元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为400万美元。A国所得
税税率为30%。甲公司为利用避税地获得好处,在国际避税地开曼群岛设立一子公
司,并把这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开曼群岛子公司的账上,尽管这笔交易根本没有经
过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作为一避税地,没有所得税、财富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
赠与税等。
分析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假设B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而A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则
甲公司向B国销售货物获得的销售所得应缴纳A国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1000
-400)万美元×30%=180万美元。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并未直接把这笔交
易行为表现在账面上,而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虚设一子公司,
并把这笔收入记在该公司账面上,反映这笔交易发生在B国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之间,
而甲公司无任何销售收入,则甲公司可避免对A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而作为开曼群岛的
子公司,尽管其账面表现有销售收入,但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法,该项收入不须缴纳任
何税收。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纳税人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的方式逃避了全部税收。
点评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方法。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
地区的政府,出于种种目的,使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
优惠待遇。除了本案例中采用“虚设避税地营业”这种方式,一般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虚设信托财产法。它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
把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方法。即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置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
贸易的公司,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
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躲避纳税。
(3)金融机构或公司避税法。国际避税地有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从事庇
护外国消极收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管存款,并为多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经
营管理的便利条件。
(4)专利持有公司避税法。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是十分重要
的,而这些成本在高税区可能性很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
造成这些成本的税收因素。
跨国企业的避税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介绍了如何利用避税地进行
税务筹划的一些基本方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即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提高
自己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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