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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分散经营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例29-2 泰能有限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 该公司1997年度年应纳税所得为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 为: 11万元×33%=3.63万元 1998年初,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在本年度的销售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增长。 而公司内部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为公司生产原材料的部门,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为9万元;另一个是制药产成品部门,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由于 原材料生产费用及药品价格在1998年度将不会有较大的改变,故董事会决定19 9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仍为1997年全年应纳税额,该公司财务经理对此提出异 议,他认为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使得企业降低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税负。公司董事会 听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而且,在随后的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任何逃避 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分析 这是一个规模不太大的企业,但其内部却具有两个互相联系的部门。对于 原材料部门而言,它具有前向联系作用,即它的产成品是作为制药部门的投入品。该 公司财务经理正是根据此种情况而将泰能有限公司设立为一个集团,其辖下分为A、B 两个独立核算企业。A为原材料生产企业,B为制药产成品企业。两企业之间的产品交 换按照市场的正常价格成交,从而避免了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嫌疑。所谓关联企 业的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有一定关联度的企业在相互之间的交易中,分别以有利于减轻 自己税负、区别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定价方式进行交易。对此种行为,税务人员在发现 之后会对其进行税负调整。在本案例中,泰能集团辖下的两个企业是以市场正常价格 交换各自的产品,因此它们的行为并不是转让定价行为。 为了照顾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小型企业,如果它们以33%的税率纳税,则税 负较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 得额的大小,分别以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 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 8%的税率征收。根据这样的规定,该公司财务经理提出了分设两个企业以合理规避 部分税负的建议。分立之后,A、B两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1万元。其中A企业 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27%=2.43万元;B企业 适用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2万元×18%=0.36万元,A、B两企业税负合 计为2.79万元,较分立前节税7400元。 点评 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 律行为。企业分立并不是原企业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企业来成立新企业的形式 出现,或者以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的形式出现。 本案例中,泰能有限公司正是采取第二种方法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总之,企业 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 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 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 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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