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请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1信息】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
的地位。它不仅能保证国家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更因其在促进发明创造、维护市场
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充分竞争、确保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等方面都具有大企业所
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税务部门历来对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给予积极的扶持,现行的优惠政策有:对
微利企业减按18%或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只征个人所得税;
对新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
在《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
作为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一直积极参与了这些政策的制定工
作。针对中小型企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在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型企
业、鼓励资金流向中小型企业、减少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困难等方面,又明确规定了几
条税收优惠政策。《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就提出,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可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全
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
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做好有关操作性办法的制定工作。对于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
务总局已于2000年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明确了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企业;其项目所需
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这个《办法》也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
二是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型企业的,对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
育费附加;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可以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虽然都是现行政策,可比照执行,但
为把政策落到实处,应该让纳税人深入了解政策的内涵、减免程序等,切实发挥税收
优惠政策的作用。
三是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国家应针对中小型
工业企业增值税负担稍重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制度的转型
改革,通盘考虑,尽快拿出一个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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