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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诉讼一样应注意的事项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 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从我国领域外 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 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 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3. 行政诉讼期间,时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计算。期间不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 一个月为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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