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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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性直接、省时,但具有变造性,同时隐藏性强,如何让其最大限度地排除修改、变造的可能,是电子证据采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对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细则作出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税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为避免出现问题,现阶段应详细说明电子数据证据来源、如何发现的、储存环节与原内容是否一致等内容。注重采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关联性,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例如现场取证手续要全,采集时人员分工明确,取证时要有见证人员,对采集过程进行照相,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采集时按规范操作,对设备进行不开机复制等。对已入库的检材,首先会复制原始检材或制作镜像副本,然后使用只读工具对复制件或镜像副本进行分析,防止发生读写修改数据现象的发生。稽查中,对已提取的电子证据,采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方法固定数据,防止数据遭到人为篡改。完成上述电子数据检验工作后,再将形成的纸质报告、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发还对方单位。移交过程也都需要通过书面的签字确认。同时,对电子数据证据要备份4份以上,1份用做内部审理及各环节验证用,其余3份用纸质包装物包装好,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提供时间。这3份中,1份用于行政诉讼法庭上当场拆封质证用,其余2份做永久性保存。如需移用公安,送公安1份备份用于刑事诉讼法庭上当场拆封质证用。以上取证过程实行同步录像,并进行同步录像资料备份,把电子数据证据做得扎实可靠。需移用公安,送公安1份备份用于刑事诉讼法庭上当场拆封质证用。以上取证过程实行同步录像,并进行同步录像资料备份,把电子数据证据做得扎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