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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颁布时间:2004-10-16

     2004年10月16日 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掌握和了解中央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 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加强对境外子企业财务监督,我们制定了 《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向国资委上报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格式。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设立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全资子企业、 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费报账性质的各类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 目组等)。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组成。   三、本套报表填报级次为企业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境外子企业,具体包括: 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 (三级)、集团所属境内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 境内外三级以下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四级及以下)并入三级填报。   四、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按规定单独填报本套报表,同时应按照投资关系或产 权关系纳入集团及境内外子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   五、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在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 损益结转等决算工作基础上,以2004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 基本依据进行填报。   六、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编制本套报表时,应当将所在地会计年度、会计结账 日及会计政策与境内母公司调整一致,作为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   对于集团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以及境内、外股权结构情况复杂的(如 通过离岸公司持有股权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填报。   七、企业总部分别设置境内总账、境外总账(或海外本部账)的,无论树型结构 中境外总账是否单独上报分户及合并报表,均应视同集团一级单位,并且不计算户数。   八、本套报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境外子企业应当将外币记账本位币按照 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九、企业总部应当按规定在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上,对所属境 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单独建立境外企业数据库,并于2005年5 月10日前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上报材料包括:   (一)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汇总);   (二)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境外企业数据库(含分户数据、集团境外汇总数据)。   十、各企业在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略)    2.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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