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水利法规 > 正文

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资源[2002]558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水资源[2002]55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 厅(局):    为贯彻落实《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我部决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 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 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现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 制约因素之一。节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关键。《水法》明 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 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 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 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此,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节水型 社会提供实践经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是十分必要的。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    节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 少取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 效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要求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具有节水意识和观念, 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 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 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 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 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 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二)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要求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核心是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的试点。通过建设,不断提高试点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使试点地区在水 资源的管理方面达到“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 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    ——城乡一体,即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 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水权明晰,即通过水权分配和制定用水定额,落实各行业及用户的用水指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以水定产,即调整产业结构,使其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相协调;    ——配置优化,即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价合理,即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用水高效,即提高水资源的传输和使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水污染;    ——中水回用,即对污水进行处理回用;    ——技术先进,即研究、推广、使用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科技水平;    ——制度完备,即建立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 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    ——宣传普及,即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原则    1.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水定产,城乡协调。摸清水资源家底,实现水资源 统一管理,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定产业结构与布局, 以水定发展方向,处理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城镇节水与农村节水的关系。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 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试点任务与工作重点。    3.注重基础,完善机制,措施配套,广泛参与。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取水许可 监督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配套,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结合,发动全社会共同 参与,达到水量有保证、水质有改善的实效。    4.立足地方,适当扶持,加强指导,提供示范。试点建设以地方为主,水利部、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 指导,并予以适当扶持,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实施。制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总量控制,逐级分配,定额管理。制定主要行业、产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定额,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供用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 合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优化配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 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 配置水资源。    (四)加强节水工程建设,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节水工 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工程措施包 括农业节水示范项目、灌区及工业节水改造、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海水及微咸水利用、 集雨设施建设、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减排处理和回用、引水冲污工程及河道清淤等。    (五)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包括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同 时四到位、节水产品认证等在内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    (六)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涉水事务统筹考虑, 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适时、适度、适地调整水价和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用水 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七)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确立节水投入的专 项资金。从水资源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和排污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发展。    (八)推动节水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 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开展相关专项课题研究。    (九)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立节水评价指标体系,评 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    (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增强全民节水自觉性。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水利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省(区、市) 可选择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本省(区、市)的试点工作, 并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 (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为:    (一)由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 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由水利部和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批复;    (四)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六)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验收与评价。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部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 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 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 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 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 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 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 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 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 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 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 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 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 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加强组 织领导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担。各流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本流域内的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须精心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 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试点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 组织实施。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 资政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