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1998]330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水规计[1998]33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
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示精神,切
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
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
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
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
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
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
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
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
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
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第四条 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
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
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
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
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
项目。
第五条 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
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
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
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新开
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
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
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
关部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
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
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
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
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
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
项资金要与其他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
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
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
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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