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22日 国发[198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
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
意义。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
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
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附件:
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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