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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 (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 《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 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 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 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 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 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 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 “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 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 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 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 《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 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 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 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 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 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 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 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 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 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 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 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 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 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 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 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 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余山等 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 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 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 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 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 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 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 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 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 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 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 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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