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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合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国办函[2001]25号 外经贸部: 你部报来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 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关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问题,仍应严格按照1994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 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国 函[1994]54号)的规定执行,进行试点。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 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同时,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 究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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