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02-16
1982年2月16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
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办理。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单位和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
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国家财产,与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对借机进行贪污、盗窃、私
分国家资财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
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有些单位将要撤销合并。为了妥善处理机
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方面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费物资
撤销合并的单位,对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按资金渠道,认真进行清理、结账,
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购买纪念品等。对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要认真进行
盘点,核实帐物,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对外国赠送的礼品,要按国务院
的规定,在机构撤并之前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处理。对职工宿舍租
用的尚未作价处理的家具,要抓紧按规定作价处理,不得借机增配、调换和私自转移,
也不得压价处理。
合并单位的经费物资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撤销单位的经费物资,清理完毕后,连
同经费决算一并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行政单位改变为事企业单位的,其经费
物资的转移,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房产
撤销合并单位的房产,包括现有的和在建的自建房屋及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不
得擅自转让、转借或交换。
不得随意将办公用房改作招待所、宿舍或其他用途,也不得将行政用房改为事企
业用房,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合并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工程、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和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可以转入并入单位,但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其中,
办公和附属用房(包括集体宿舍,不包括幼儿园、招待所、礼堂和各种特殊用房)经
审核多余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中的办公用房竣工后,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
安排。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要继续施工,尚末动工的,需经原审批单位重
新审定。参加统建尚未分到手的房屋,由合并的几个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分配方案,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撤销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和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均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统筹安排。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的基建项目,由原审批单位处理。对停建工程,要做
好善后工作。
现在租用招待所、旅馆和社队房屋办公的,单位撤销合并后,要将所占用的房屋
全部退还。
三、招待所
撤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先不要匆忙撤销。其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物
资、设备和资金不得随意调用。严禁借机私分招待所的财物和乱发奖金、补助费等。
撤销单位的招待所,暂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交
并入单位,招待所的设置及其房产、物资和资金如何使用,由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
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四、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问题的处理,
由原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