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
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
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 等 因 战 9960 2140
因 公 9800 2110
一 等 因 战 7680 1720
因 公 7550 1680
因 病 7420 1670
二 甲 因 战 3880 810
因 公 3770 790
因 病 3680 770
二 乙 因 战 2600 680
因 公 2520 660
因 病 2480 650
三 甲 因 战 1560 510
因 公 1540 490
三 乙 因 战 1390 430
因 公 1390 420
附件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 镇 255 250 245
农 村 195 190 185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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