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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 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 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 等  因 战   9960     2140          因 公   9800     2110     一 等  因 战   7680     1720          因 公   7550     1680          因 病   7420     1670     二 甲  因 战   3880     810          因 公   3770     790          因 病   3680     770     二 乙  因 战   2600     680          因 公   2520     660          因 病   2480     650     三 甲  因 战   1560     510          因 公   1540     490     三 乙  因 战   1390     430          因 公   1390     420    附件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 镇  255     250         245      农 村  195     190         185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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