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3]政干字第48号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2003]政干字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2002]后财字第124号)精神,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
入伍的、1955年前后复员、现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1955
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
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5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
伍的每人每月55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600元。配偶去世6个
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
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二、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在享受军队遗属生活补助
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0元。
三、这次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增加的经费,由管理单位按
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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