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 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 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各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7000    1400    8400           因  公   6840    1400    8240     一  等  因  战   5400    1080    6480           因  公   5270    1080    6350           因  病   5140    1080    622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2900    430    3330           因  公   2790    430    3220           因  病   2700    430    3130     二等乙级   因  战   1940    290    2230   乡    因  公   1860    290    2150           因  病   1820    290    2110     三等甲级 因  战   1180    180    1360           因  公   1160    180    13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160    1210           因  公   1050    160    1210     特  等  因  战   1500    300    1800           因  公   1470    300    1770     一  等  因  战   1200    240    1440        因  公   1160    240    1400           因  病   1150    240    139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600     90    690        因  公   580     90    670           因  病   560     90    650     二等乙级  因  战   500     80    580   职    因  公   480     80    560           因  病   470     80    550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60    440           因  公   360     60    420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50    370           因  公   310     50    36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农 村        160-165       155-160  小城镇        185-190       180-185  大中城市       190-195       185-190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50           495        13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