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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 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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