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
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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