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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颁布时间:2004-06-28

     2004年6月28日 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作好200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我 局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 市[2004]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年GSP认证工作做出整体部署 和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坚持标准,严格期限,切实作好今年认证工作, 根据《意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 定,现对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没有通过GSP认证的地市以上城市的药品 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其中包括没有提出认证申请的,在认证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又放弃整改的,或者被要求进行整改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 以及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从7月1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检查,但被判定为限期整改的地 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其 整改期需要跨越6月30日的,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应在《办法》规定的时 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复查申请,由认证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 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自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 动。   三、对《意见》规定到2004年12月31日应完成认证的企业,其最后完成 认证工作(包括完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复查)的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不再顺延。   为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各省(区、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认证时限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截 止受理认证申请的最后期限。在确定受理截止期限时,应预留出企业可能出现的整改 期及整改的复查期,并将受理认证申请的截止期限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应认证的各个企 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届时未能按上述规定期 限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的监督与 实施。要坚持认证标准,认真执行上述认证工作时限的要求。对依法应予以停止经营 活动的,要加强监管,严格政策规定,使GSP认证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素质、淘汰落 后企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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