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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医用分子筛设备制取的氧 气可否供临床医疗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为确保医疗用氧气使用的安全、有效,现 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 两种方法制取的氧气都应加强管理,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二、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00年版)规定要求。   三、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 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氧气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也 暂不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其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 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89-1998(《医用分子筛制设备通用技术 规范》)的规定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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