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75号颁布时间:2002-08-05

     2002年8月5日 国药监注[200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药的申报数量急剧增加。为保证药品审评质量,加 强药品注册管理,现就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 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二、关于对药品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 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 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 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 日前受理的新药。   四、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 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以上通知转告有关药品申报单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