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法规库 > 正文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9号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卫监督发[2005]12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 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 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