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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 [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 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 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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