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1号颁布时间:2005-09-15

     2005年9月15日 建办质电[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含市政、房地产及轨道交通等管理部门,下同)要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 的《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19号 )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 环节,提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 极加强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二、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 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43号)及《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 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中提出的各项具体检查要求和做好督 查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并结合本地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 全工作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出检查部署。自查和检查都要 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    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供水安全、燃气安全、客运交通安全,特别是轨道 交通运营安全和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庆祝或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 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维持好 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中, 要坚决制止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凡是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 经调查发现施工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在国庆节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坚守岗位, 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三、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庆节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 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制度。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并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要及时掌 握安全生产动态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二是要制定和完善节日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好节日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 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请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部 安委会办公室。    电话:010-58933920    传真:010-5893425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