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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5]135号颁布时间:2005-08-09

     2005年8月9日 建质[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 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 态监管。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 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 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应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总指标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横向展开分解,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找准问题,强化监管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深刻 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 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针对今年汛期暴雨、台风频发的特点, 及早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汛期施工安全。要加强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严厉处罚。    三、依法许可,加强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度。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发证 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并联合开展对本地区安全 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及时结案,严格处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牵头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案工作。 其中调查处理意见中涉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 罚责任划分意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并报同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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