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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请示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金管资函[2005]032号颁布时间:2005-05-16

     2005年5月16日 建金管资函[2005]0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住房公积佥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5]61号)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 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按照单位 存款相应期限可以存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存款。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一律不得在专户之外存储。请你区各住房公积 佥管理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存款方式,并按 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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