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部
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
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
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
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
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
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报告;
2、建设单位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
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论证会纪要应附专家签
名名单。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并不得少于7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题技
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建设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
审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
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1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385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
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
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
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
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
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
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
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
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
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总额的60%。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
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
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
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
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
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
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
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
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
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
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
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
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
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环保、海洋等
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
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五、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丙
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
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
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
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
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
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章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和《关于开
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
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
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
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
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
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
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
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
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
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
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情
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
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
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
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
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
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
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
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八、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
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
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
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
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
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23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
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
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
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
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
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
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甘家口21号楼212室
联系电话:010-68313596
十一、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
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十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23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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