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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城[2003]34号颁布时间:2003-06-10

     2003年6月10日 建办城[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地要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 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 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要求,参考山西 等地已经发布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本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尽早开 展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要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尽快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3年2月12日 晋政办发[2003]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 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将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 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 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 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设市城市要力争在2003年上半年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底 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后,各级地方财政应继 续保持对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 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 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 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城市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按照补偿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实际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 福利费和税金。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 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 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严禁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 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区别不同情况, 逐步到位。   (五)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确保听证会的 科学性、公开性、公证性和代表性。   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作为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企业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和个人收取,但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 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尚未进入市场,没有形成完全 意义上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实际,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由各城市环卫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为方便用户 交费,提高收费率,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专门收费机构直接收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 定进行核定,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 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 其它社区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   要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 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应按日加收一定比例 滞纳金,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告;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 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减免政策。   四、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由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划拔给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需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在项目立项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 入使用。为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 理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一)进一步转变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改变目前对生 活垃圾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改 革创新、法规、政策、服务标准及作业定额的制定、处理规模的预测和规划编制指导、 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方面,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 展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卫生行业改革,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并实行市场准入制 度。环境卫生企业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要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入。环境卫 生作业任务要以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 运营企业承担,市场准入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下发。   (三)加快环境卫生行业转制工作。现有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的事业 单位要抓紧脱钩改制工作,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改制后要成为环境卫生市场平等 竞争主体。在行业转制中,应充分考虑现有职工队伍的特点,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利 用各类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要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谁污染、谁付费”是当前乃至 今后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根本措施,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交 费的意识,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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