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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03-04

     2003年3月4日 建住房函[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 [1997]12号),现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 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 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要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业务水平、继续教 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以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调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后,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申报机构,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含 申报机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兼职、离退休及 返聘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审查申报机构业绩时,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业绩情况。   (三)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 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 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一) 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 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 家评审会、实地抽检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建设部 核准。   (二)评定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 (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 (http://www.cirea.org.cn)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审为契机,推动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 的诚信体系建设,把真正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 件的机构推荐上来。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防止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 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已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公示的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信用档案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 应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档案的信息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不符合 信用档案建设有关要求的机构,其一级资格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一: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 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代理申报机构人员人事档案逐人名单(加盖人才中 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及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表及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 附件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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