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251号颁布时间:2002-11-13
2002年11月13日 建住房[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
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
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
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
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实现政、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
与管理机构已经脱钩,房地产测绘工作实现了测绘业务与测绘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
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
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
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管理工作流程,将评估、测绘等服务
性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
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4.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
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
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规
章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准确、清楚地填写房屋权属证
书各个栏目,在房屋权属档案和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
筑面积(在附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
6.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无搭车收费现象。
7.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三
级”以上(含)水平,图、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
配备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
利用等管理制度。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安全制度健全。
房屋权属档案初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当年登记的房屋权属档案的主要信息入库率
达到95%以上。
8.有严格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对办件错误,有事先预
防、事后补救措施。对办错件的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程序和办法。
9.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定期抽检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
见(大城市抽检不少于每年500件,中等城市不少于每年300件,小城市不少于
每年200件,县城不少于每年100件)。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能依法及时纠正。
10.有专人负责落实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房地产统计报表。
能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中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
相关统计指标分析、处理各项业务数据。
11.配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系统
操作规程完备,对系统破坏、数据丢失等意外事故,制订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12.能利用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交
易与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及服务承诺等,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
13.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和租金水平等市场信息,为
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群众消费提供信息指南。
1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配备有房地产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称
人员。
管理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其中90%以上取得了建设部颁发的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5.设有咨询和投诉窗口,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
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对群众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
理。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被考核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
单位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
检合格。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合并,实现机构一体化。
3.房屋权属登记收取要件和办件时限符合《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
序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
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实现网络化,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
中的受理、办理、审核、缮证、计费、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处理实现计算机管
理。
5.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或“城建档案管理
省一级”以上(含)水平。房屋权属档案基本实现数字化管理,全部房屋权属档案的
主要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对档案材料进行扫描微缩。
6.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
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
7.建立了严格的房屋权属登记质量管理体系,当年发现的错件数占当年办件总
数的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三。
8.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每季度公
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通过网站公开政务,并提供房地产法律知识解答、政策咨询、表格下载和投诉受
理等服务。
9.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供房地产企业
及执(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0.95%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
合格证书》。
11.行风建设成果突出,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投
诉案件能件件落实,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或
违法违纪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年
初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
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年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3.考核
自检合格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
核报告,并签署考核意见。
4.验收
考核合格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对
申报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认定
申报单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由省、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
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授牌,同时报建设部住宅
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
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
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并授牌。
对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不认定、不授牌。无问题,
属于群众不了解情况的,不影响认定、授牌。
6.抽检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对房
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
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二、材料报送
1.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送。
2.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
产业司报送以下资料:
(1)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3)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其中,第(1)、(2)项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第(3)、(4)项以书面文件
形式寄到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电子信箱:shichang@mail.c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35
三、报送截止时间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3月31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四、公布时间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公布时间,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底。
五、说明
1.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实际发生的数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属实,
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考核
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考核细则。
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交易
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的抽检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
下降、不能保持规范化管理水平或规范化管理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
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由认定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4.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单位,除授予荣
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5.原已获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房地产市场管
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的,可根据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
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申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