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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会考办字(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4-03

     1996年4月3日 会考办字(1996)6号   自1995年财政、人事两部决定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以来,一些地区、部门来信、来电询问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 经研究,现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请贯彻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一、在单科累计方式下,如何认定B类考试合格?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 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第四项规定:助理 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计方式,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 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一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两次考试中,规定的科目 全部合格,按规定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证书。即:国家以两年为一考试周期 安排B类考试,应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周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如何确定原乙种考试全科及单科合倍证的有效期?   答:符合参加A类考试条件的应考人员,其原乙种考试成绩在A类考试实施的年 度中有效;其他应考人员原乙种考试相应单科合格证,在实施B类考试的年度中有效。   三、在1996年度的考试中,财政、人事两部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答:财政、人事两部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的补充规定》第七项明确规定,该《补充规定》第四、五、六项规定只适用于 1992、1993年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1994年度的考试中,财 政、人事两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199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补充规定》第四、第五项规定的运用时间延长一年,并决 定从1995年起停止执行。因此,在199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考试中,《补充规 定》第四、五、六项规定均不再适用,但其他各项规定仍然继续有效。各地考试工作 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人事两部联合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 定》及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适用款项、调整通知》所规定报名条件进行 报名工作。   四、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是否能参加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   答: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只要符合《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也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考试合格人员是否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符合报名条件应考人员 参加规定科目考试并全部合格,即按规定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专 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外语条件,按人事部有关要求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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