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教财[1991]44号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1月1日 教财[1991]44号
为了保证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对
高等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增发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
航海专业的学生,在现有专业奖学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
年136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
负担。
今年新增加的粮油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解决。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从这次新增的生活补助费中按每生
每月不超过2元提取困难补助费,连同原有的困难补助费,统一由学校集中掌握,用
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三、各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伙食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办好学生食堂,
不得从学生伙食中摘盈利、创收。对学生要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的教育工作,
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避免铺张浪费。
四、请各地商业部门对学生食堂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给予优惠照顾。
五、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有组织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和科技服务工作,并
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六、学校要加强对专业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审核工作,严格
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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