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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03-12

     1982年3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 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 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 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 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 “在职 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 母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 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 借口,往往拒不接收。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 工作。为了妥善解 决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 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 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 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 劳动 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 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因 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 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 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 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 予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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