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 劳社部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确了
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积极作用。现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
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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