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颁布时间:2004-06-09

     2004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 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经中方专家对印度芒果实地考核,现决定自即日 起允许印度芒果进口。主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印度芒果的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印度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经中国检验检疫 部门考核认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并按议定书要求采取病虫害控制措施。    二、出口前,芒果须在包装厂经过48°C持续1小时的热水处理,以杀死检疫 性实蝇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三、印度芒果的包装箱上应标有“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 可以识别芒果的品种、产地、包装厂等英文信息,并在托盘装载的货物上贴有检疫标 识。    四、印度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芒果实施检验检疫,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 害生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 “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符合中国和印度2003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印 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五、印度芒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芒果实施检验检疫, 合格的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采取销毁、退运、转口或除害处理等措施。    六、印度芒果从中国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和南京口岸入境。    七、其他要求按照《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