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4号颁布时间:2002-07-22
2002年7月2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64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漳港海蚌
(漳港牌)、莆田枇杷(秋芦牌、常太牌、书峰牌)、建宁白莲(闽江源牌、文鑫牌)
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
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通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