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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09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桂国税发[2001]3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精神,严厉打击涉税违 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现结合我区情况,对我区下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 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税务、公安及其他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 序工作。结合我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和办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税务与公安两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打击涉 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和 方向。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改进 和完善,防范和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并根据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对涉税案件的工作要求,收集、完善 司法证据,提高涉税案件司法审结率,切实加大对涉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   税务机关对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应 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应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予以配合。   税务机关要依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涉税犯罪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更不能补税了事。今后如发现各地有应移送而未 移送的涉税案件,除责令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税务机 关并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建立税款追缴制度。   涉税案件涉及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的追缴工作,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损失 的程度。税务机关追缴的款项要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 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 案件中追缴的税收款项,应及时移交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对涉案企业有能力缴交税款经久催不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缴的,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案件协查工作责任制度。   案件协查工作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涉税案件的查处过程中, 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案件主办地有 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按主办方要求的组卷形式 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 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继续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确定今年联合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 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区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根据我区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目前着重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抓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将此项工作推向深入。目前,我区 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斗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偷骗税款的追缴入库和重点督 办案件的查结方面与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的目标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 地公安部门务必组织精干力量,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逃犯力度。对国务院和自治 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22起重点骗税案件要快侦快破,同时提 请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检察、法院等部门,力争在年底前审结一批危害严重、损失巨 大、影响恶劣的重点大案。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国税局将于近期成立联合督办组, 对这22起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个案件的侦破情况,必要时督办组要 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件的指导与协调。各地对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的上报材料要确保 及时、准确、全面。   在加大重点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应再接再厉,以重点案件 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 罪活动的蔓延。   (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针对近期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 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严重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所查实或发现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全国商贸企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涉税犯罪 情况,分析排查重大嫌疑企业、人员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确定重点,联合组织一 次重点打击和整治专项行动。行动的组织形式、时间、范围、措施、步骤和宣传等相 关事项,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行动方案要分别报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 国税局。过去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携带防伪税控设备及发票潜逃尚未侦破的案 件,也应一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严肃查处和打击偷税犯罪行为。加快对“博白税案”的查办进度,加大涉 案税款的追缴力度,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针对我区偷税行为相对集中于 编织工艺品、有色金属冶炼、生产打火机三大类企业,且绝大部分为非法取得虚开或 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情况,各地在加强对这些企业税收监管的同时,加 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查力度,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这一网络,杜绝 偷税行为的发生。对偷税数额大,情节恶劣,且已触犯刑律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三、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对工作中发现的宣传报道线索,各地要注意发现和挖掘,作好宣传发动工作,通 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涉税刑法条款。拓展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 方式方法,落实举报奖励,从精神上和物质上调动群众护税协税的积极性,把这项斗 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在宣传报道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宣传单位的 舆论监督作用,注意收集和整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曝光涉税犯罪的丑行及 后果,以弘扬法治,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四、加强请示报告   为了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中长期工作任务,各地的税务、公安机关 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上报自治区国 税局、公安厅的同时,还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工作支 持。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各地要按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上报,今年12月20日前要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 总结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公安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 收秩序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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