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271号)

深国税函[2002]271号颁布时间:2002-09-16

     2002年9月6日 深国税函[2002]271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函》(流便函[2002]05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2002年8月9日 流便函[2002]054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 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96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祥见所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2-5)》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 辆购置税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