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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转让业务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2]663号)

深地税发[2002]663号颁布时间:2002-10-21

     2002年10月21日 深地税发[2002]663号 第六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明确加油站收购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六发 [2002]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其它有关规定,现对你分局提出的加油站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将拥有油站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可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 后的余额应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股权投 资成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类似油站的投资成本水平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油站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各项资产虽经过评估,但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仍应按各项资产的 账面价值确认。 二、纳税人将所投资的油站进行资产剥离,仅转让油站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库存油料、油品经营许可证,油站原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纳税人继承,对转让油 站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库存油料、油品经营许可证,应作资产转让处理;同时 还应将油站的资产转让收入扣除资产转让成本及考虑承担油站原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后 的余额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资产转让成 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油站类似资产的成本水平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油站的资产转让后,资产受让方应按资产的转让价格确认受让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 纳税人将所投资的油站剥离后进行资产转让,新的经营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 手续,资产转让的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应由原资产转让方承担。 虽然油站转让方公司的法人代表已死亡,但转让方公司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油 站的资产转让的有关税收仍应由转让方公司承担。同时也可由资产转让的实际收款人协助追 缴税款。 对转让油站土地使用权,如果须向国土部门补缴地价款,在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时,则所补缴的地价款应予扣除。 三、对于纳税人只取得油品经营权和油站用地、而油站尚未建造或只取得油站用地、其 它手续尚未办妥就转让出去,应作为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四、对油站的资产转让是以公司的名义与资产受让方签定合同,无论实际收款是公司抑 或个人,对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 人为个人,即个人转让油站的产权或将油站剥离后进行资产转让,则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 定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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