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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44号颁布时间:2003-03-07

     2003年3月7日 深地税发[2003]144号 稽查局、各分局: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函》 (深地税函[2003]22号,以下简称清理意见函)对《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 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 理。因为实施办法只是深圳地方规章,法律级次低,不利于今后上级部门对我局的执 法检查或审计,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 的规定相比较,实施办法没有新的内容,因此,清理意见函对实施办法提出了废止意 见,并报送市法制局。今后各单位执法文书在引用印花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时,不能引 用《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而应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的条款。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附件2: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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