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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91号颁布时间:2003-03-19

     2003年3月19日 深地税发[2003]191号 各分局:   定额发票自1998年启用以来,为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防 伪技术含量不高,普通消费者不便辨别等缺陷。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的 防伪性能,改变目前定额发票种类繁多的现状,方便广大消费者判别真假发票,市局 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地税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主要特征   新版定额发票的底色为浅蓝色网纹,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制,其防伪标志由温变图 案、发票号码和专用水印纸构成。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右上角增加椭圆形花边图案,图案中间套印“地税” 二字,采用新型防伪油墨印制,该油墨在一定的温度下(33-35度)能改变颜色。 用手指的体温或者火焰对标志图案稍微加温,图案环状花边由紫色变成无色,图案中 间部分由紫色变成红色,“地税”二字颜色不变。在紫光灯下,图案环状花边呈绿色 荧光反映。   (二)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9位数字构成。即在我局现行的7位码前加 “00”,新版定额发票的号码的字体很特殊,字迹圆润、清晰,用手触摸有明显的 凹凸感。   (三)新版定额发票采用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在背光的条件下,可以很清晰的 看到“SW”字样的菱形水印。   定额发票的其它基本特征不变。   二、换版办法   (一)从2003年4月25日起,各分局到市局调拨新版定额发票,并开始向 纳税人供新票,为避免浪费,各分局和东鹏印刷厂库存的旧版发票可对外供应到 2003年4月30日止。   (二)纳税人已购领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2003年5月31日止。2003 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各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时间,各分局将纳税 人的旧版发票清缴完毕,发票存根退回纳税人按规定年限保管,对空白发票要作切角 处理。   (三)除印票时间号码固定为“02”外,发票类别号码和发票批次号码的编制 方法与旧版发票相同;新版定额发票的顺序号码升9位后,电脑系统目前只识别后面 7位号码,实际操作时只需登录发票的后面7位号码。   (四)新版定额发票的种类共三种,即“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机动车保 管、洗车定额发票”和新启用的“其它服务收入定额发票”(种类码为 318×021)。“旅业定额发票”、“报关定额发票”等用“其它服务收入定额 发票”代替。新版定额发票的面值最高为1000元。新版定额发票除面值1000 元每本25套外,其他每本100套。   (五)“其它服务收入定额发票”启用后,凡领用“其它服务收入定额发票”的 单位,原则上不再供应“其它服务收入专用发票”(填开式)。   (六)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不得使用旧版定额发票,对违反规定的 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从2003 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旧版定额发票,凡以旧版定额发票入帐的, 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本次发票换版工作,各分局应提早做好准备,及时根据各自发票的 库存情况,到市局调拨新版发票,切实保障新版发票的供应。   (二)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发票换版期间要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自然过渡,特别要 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发票换版的工作总结请于2003年7月10日前上 报市局征管处。   (三)东鹏印刷厂要保证2003年4月25日前新版定额发票全部入库。 附件1:新版定额发票票样(略) 附件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方便广大纳税人、财务人员 及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3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现就新旧版定额发 票换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主要特征   新版定额发票的底色为浅蓝色网纹,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制,其防伪标志由温变图 案、发票号码和专用水印纸构成。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右上角增加椭圆形花边图案,图案中间套印“地税” 二字,该图案在一定的温度下能改变颜色。用手指的体温对标志图案稍微加温,图案 环状花边由紫色变成无色,图案中间部分由紫色变成红色,“地税”二字颜色不变。   (二)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9位数字构成,新版定额发票的号码的字体特 殊,字迹圆润、清晰,排列整齐,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三)新版定额发票采用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在背光的条件下,可以很清晰的 看到“SW”字样的菱形水印。   二、换领办法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大厅全面供应新版定 额发票,纳税人可到各主管地税分局(所)的征收大厅领购新版定额发票。   (二)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用完的旧版定额发票(包括企业的自印定额发票)使 用到2003年5月31日止。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为纳税 人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间。   (三)仍使用旧版自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应抓紧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申请自印新版发票的手续。从2003年6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一律不得 再使用旧版定额发票,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从2003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接受旧版定额发票,凡 以旧版定额发票入帐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 行处罚。   三、咨询电话:12366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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