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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27号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深地税发[2003]127号 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收应扣应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 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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