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28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深地税发[1996]128号 各分局:   今年以来,企业缓欠税款明显增多,至使税款入库率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是我们过去在延期缴税的审批方面管理偏松,从而形成 了大量欠税。为了扭转这种状况,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和及时清理欠税款,经市局研究 决定,对今后审批延期缴纳税款要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对经营困难,暂时确实无法缴清缓欠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下列 权限审批:   1、延期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税款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征收分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征收所的审批权限可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局的权限内自行适当授权征收所审批, 报市局备案。   2、延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3、检查(稽查)分局对查补税款的缓交审批权限亦按上述权限办理。   三、对未缴清缓欠税款而要求继续延期缴税的企业,即使企业资金困难,也须就 企业现有资金,能缴多少就清缴多少缓欠税款,剩余部分,一是仍作逾期欠税处理, 二是按审批权限批准予延期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