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粤国税函[2005]14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的请示》(江国税
发[2005]41、42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63,998,300元(详见附
表)。
此复。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 12,898,300.00
2 新会市华兴物资供应公司 51,100,000.00
合 计 63,99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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