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112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粤国税函[2005]11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
邮政函〔2005〕7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
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按总经费100111万元的4.21‰计提业务招
待费42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
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1 广东省邮政局本部 290
2 广州邮区中心局 66
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60
4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6
合 计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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