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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112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粤国税函[2005]11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 邮政函〔2005〕7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 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按总经费100111万元的4.21‰计提业务招 待费42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 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1  广东省邮政局本部   290 2  广州邮区中心局     66 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60 4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6       合 计        4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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