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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粤地税发[1994]052号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粤地税发[1994]052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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