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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83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粤地税发[1997]28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 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 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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