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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145号颁布时间:2001-06-04

     2001年6月4日 粤国税发[2001]14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省局 已于2000年7月13日以粤国税函[2001]38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 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 们,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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