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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0]116号颁布时间:2000-09-22

       2000年9月22日 江地税函[2000]1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 通知》(粤地税函[2000]3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加强对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认识。    这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是地方税种的第一次税源普查,涉及面广、工作 量大、质量要求高。因此,各市地方税务局、市直蓬江、江海分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 普查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市地 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税政、信息、涉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 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税政部门负责。各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在9月底前报江门市地 税局地方税科。    二、普查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函[1990]164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的规定,在开征 范围内所有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范围。    对于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按省局的要求同时进行普查,采取 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步骤、分盘录入的办法。    三、普查的具体时间安排。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时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普查时间 及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在9月底完成。各市地税局要召开培训动员会, 全面领会此次普查的意义,及时逐级培训计算机录入人员。企业办税人员须准确填 写普查表。   第二阶段,县级基础数据填报及录入,并在11月13日前把数据上报江门市地 税局信息科。   第三阶段,各市工作总结,各市在12月1日前将总结与说明材料上报市局地方 税科。要求内容完整,实事求是,不掩盖问题,不弄虚作假。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 的数据汇总及工作总结报送时间应按以上各阶段的要求同时完成,不得延长。四、普 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为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市局将对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核评 比。对普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普查工作不认真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377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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