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69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穗地税发[1998]6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
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为简化手续,经请示
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文中第二大点第(二)
点的免税申请审批期限及第三大点的免税情况表报送时间,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申请免税的单位,根据实际取得的售房收入和出租公房收入情况,如实填报
《单位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穗附表一),每半年(上半年为7月10
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1月10日前)向经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经分局,区、县级市地
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免征营业税。如不如实按时申报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二、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将各单位出售(出租)公房的免税情况每
半年汇总一次,填列《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穗附表二),上
半年于当年7月20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抄送同
级财政机关。以便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穗附表一:《单位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穗附表二:《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
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9日 粤地税发[1997]26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