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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冻厂冷储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湛地税发[1998]010号颁布时间:1998-01-16

     1998年1月16日 湛地税发[1998]010号 廉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安铺冷冻厂征税问题的请示》(廉地税函[1997]0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安铺冷冻厂利用本厂的冷库为顾客存放水产品或果菜保鲜的行为,属于利用 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因此,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应对该厂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按照“服务业----仓储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略)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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