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粤国税发[1999]24号
广州、深圳、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阶段出口退税检查已结束,第二阶
段将派出工作组前来我省对你市开展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市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一、检查地点
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广州市、深圳市。
二、检查时间
12月7日至12月28日。总局赴广东检查组的各小组组员12月6日到
省国税局报到,12月6日上午听取省国税局汇报,下午赴被查市,12月7日
正式开展检查工作。12月24日下午各小组与被查市交换意见,25日返回省
局,28日与省局交换意见。
三、检查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5号)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检查第一阶段检查中发
现的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货源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反馈的今年以来出
口有异常情况的出口企业。
四、检查方式
以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及纳税情况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对出口货物的货源有
疑问的,如进项发票属于被查地区企业开出的,检查组要选择重要线索跟踪检查
,对其他线索检查组可要求当地国税局按检查组的要求开展检查;如进项发票是
外地企业开出的,检查组通过发函的形式进行调查,并请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
局按规定格式复函,若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系非自产或进项有问题的,其所
在地国税局需再发函上游企业落实,直至核实清楚为止。
五、检查要求
1、总局将第一阶段检查中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发函、复省局,省局将
移交的线索下发有关地市(县)国税局。有关地市(县)国税局已按第一阶段检
查组要求回函的,请对回函内容予以确认;尚未回函的,要抓紧时间核实清楚后
回函。在回函问题上各地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汕尾市在总局检查组到来之前要召开主管征
税的所长以上的干部动员大会,讲清利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复查。
对被查地区复查无问题的,总局检查组将抽查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复查
有问题的,由各地按总局规定严格处理。
3、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组成员迎来送往,
生活等后勤服务工作。